观点 | 曹玮 杨原:“两面结盟”分类与大国共治逻辑
“两面结盟”是现有同盟政治研究尚未予以充分关注的理论问题。在周方银、王旭彤评论的启发下,文章对同盟界定中几个容易产生混淆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澄清,将同盟的判定标准严格限定为“被要求援助方认可要求援助方提出的军事援助要求的正当性”,并据此重新检验了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三次“两面结盟”的存在性。为了将对“两面结盟”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文章以“一国与两个相互敌对国家分别结盟是否针对敌对双方”为标准,将笼统的“两面结盟”现象细化为三种具体类型,并指出古代朝鲜半岛国家的三次“两面结盟”属于其中出现最少和解释难度最大的一种类型——“内部不相容型两面结盟”;并指出,《盟国》所揭示的是导致这种特定类型“两面结盟”出现的一种机制,其本质是“大国共治”,古代朝鲜半岛国家的三次“两面结盟”反映的正是这种“大国共治”模式。这种基于差异化竞争的共治模式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和较弱的零和性,是一种比分治模式更为温和的大国权力竞争模式。
标题:
《当代亚太》2018年1期,第67~98页
作者:
曹玮,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副教授
杨原,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
为什么一个国家能与两个相互敌对的国家同时保持同盟关系?这是现有同盟理论尚未予以充分关注的一个理论问题。《当代亚太》2015年第5期发表了拙文《盟国的敌人还是盟国?—— 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两面结盟”之谜》(以下简称《盟国》), 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随后,周方银和王旭彤两位学者也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于《当代亚太》2016年第4期发表《“两面结盟”现象的再思考—— 兼评<盟国的敌人还是盟国?—— 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两面结盟”之谜>》(以下简称《再思考》), 在批评《盟国》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和启发性的见解, 拓展了“两面结盟” 问题的研究议程。
本文将尝试进一步厘清“两面结盟” 的内涵,探讨这一现象对国际政治互动模式的启发意义。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结合《再思考》对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两面结盟”行为存在性的质疑,对同盟判定中几个容易产生混淆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澄清。第二部分将同盟的判定标准严格限定为“被要求援助方是否认可要求援助方提出的军事援助要求的正当性”,并据此重新检验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三次“两面结盟” 的存在性。第三部分以“一国与两个相互敌对国家分别结盟是否针对敌对双方” 为标准, 将“两面结盟” 现象划分为三种具体类型,并指出《盟国》所研究的古代朝鲜半岛国家的三次“两面结盟” 属于其中出现频率最少、解释难度最大的一种类型— — “内部不相容型两面结盟”。第四部分进一步指出,古代朝鲜半岛国家的“两面结盟” 本质上是一种“大国共治” 状态, 《盟国》所揭示的产生机制同时也是“大国共治” 的一般机制,这一机制导致了“内部不相容型两面结盟”的出现。最后是结论。
一、什么(不)是同盟?
《再思考》对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两面结盟”行为的存在性提出了质疑。由于“两面结盟”是同盟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要判断是否存在“两面结盟”,首先需要明确是否存在同盟。受《再思考》的提示,我们意识到包括笔者在内的学界对于“什么(不)是同盟”这一问题的认识可能还存在模糊和混淆之处,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讨论。
1.亲密友好并非同盟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再思考》指出,澶渊之盟后,宋辽之间不仅保持了长期的和平,而且两国间的政治关系一度非常友好,两国君主去世,对方都会举行规格非常高的悼念仪式。双方的政治交往也非常频繁,从1004年至1121年的一百多年时间里相互遣使共达643次。这意味着,如果以关系的亲密友好作为同盟存在的判断标准,那么不仅这一时期北宋和高丽是同盟关系,而且北宋和辽同样也是同盟关系。这样一来,高丽与宋辽的同时结盟就不再构成“两面结盟”的困惑,而“不过是三个国家互相处于结盟状态”。这提示我们有必要澄清一个问题:能否以两国元首的关系是否亲密、两国交往互动是否频繁,以及两国关系是否友好来判断同盟关系是否存在?
关系好不一定是同盟
自冷战结束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 中俄关系长期保持在非常高的水平。根据清华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外关系数据库的数据,大致从2001年开始,中俄关系分值始终保持在8.0左右(最高分为9.0),是中国与所有主要国家双边关系中分值最高、最稳定的一组。 近年来,中俄两国元首互访和互动频繁,在重大国际事务中配合默契,保持着高水平的战略合作。然而,俄罗斯总统普京反复强调“俄罗斯不会考虑与中国建立军事政治同盟”。中国国家领导人在2014年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提出“结伴不结盟”的外交理念。
关系差不一定不是同盟
自2016年6月杜特尔特就任菲律宾总统以来,美菲关系出现重大裂痕。杜特尔特不仅公开指责美国的中东政策,称“伊拉克及其他中东国家发生流血冲突和美国受到恐怖袭击威胁,其根源都是美国的干涉政策”,还公开发表针对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辱骂性言论,以致美方取消了原计划在老挝万象举行的首次首脑会晤。杜特尔特政府还要求美国从菲律宾南部地区撤军,结束与美军在南海的联合巡航,并且下令审查2014年两国签署的《加强防务合作协议》。尽管美菲关系出现严重倒退,但两国的同盟关系依然存续。美国多次声称,要“坚定”地致力于维护两国问的盟友关系,“继续强化”美菲盟友关系。就连杜特尔特本人也多次谈到, “美国是菲律宾唯一的签约盟国,菲美有着牢固的同盟关系”,“菲律宾不打算取消或废止菲美军事同盟关系”。“美菲同盟依然活跃,不必担心其是否有变化,菲律宾也无意与其他国家建立同盟关系。
可见,关系友好既不是同盟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可见,关系友好既不是同盟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盟国》在提出研究问题时有意无意地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将国际关系中的“盟友一敌人”三角关系直接类比为人际关系中的“朋友一敌人”三角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造了上述争议。
2.同盟不意昧着会为彼此无条件提供一切资源
《再思考》指出,高丽曾遣使请求北宋赐售刑法之书、《太平御览》、《开宝通礼》、《文苑英华》等典籍,北宋拒绝了大部分请求。该文还指出,苏轼曾上书建议朝廷拒绝高丽的有关请求。《再思考》分析认为:“如果在北宋与高丽之间存在同盟关系的话,作为朝廷大臣进行这样的上奏是难以想象的。”两位学者根据其所列举的这些“种种迹象”认为: “在高丽与北宋之间,并不存在军事同盟关系。”两位学者列举这些史实的意图在于,既然北宋连高丽向其索要图书这样一个请求都可以拒绝,那么北宋和高丽肯定不是同盟关系。现在的问题是:一国拒绝另一国的某个请求—— 无论该请求是重要还是轻微—— 能否作为这两个国家不是同盟关系的判断标准?与这个问题逻辑上等价的另一个问法是:是否只要是盟友,就应无条件地同意对方的任何要求,无条件地为对方提供自己的一切资源,否则就不是盟友?
显然,对这两个问题的肯定性回答是对同盟的一种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很多时候,国家在签订盟约时,会出于规避风险等自利性考虑,预先对自身所承担的同盟义务做出明确的限定。同盟并不会对其成员承担无限责任。在现实世界中,在同盟存续状态下拒绝盟友要求的现象比比皆是。
案例
2O世纪50年代,中国在亟须发展自身核力量的背景下,向苏联提出希望得到对方核技术的相关资料。1957年,双方签订《国防新技术协定》,苏联开始向中国提供原子弹和导弹研制方面的实质性技术装备援助。但是到1959年,苏共中央致信中共中央,称“为不影响苏、美、英首脑关于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日内瓦会议的谈判,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暂缓向中国提供核武器样品和技术资料”。苏联同时还单方面停止执行《国防新技术协定》。1960年7月16日,苏联驻华大使馆照会中国外交部,表示苏联政府决定撤回全部在华苏联专家。尽管如此,中苏同盟并未因此而彻底破裂。
1971年,韩国为研发核武器,试图从法国和比利时等国引进核燃料制造及再处理技术和设备,此举遭到美国的坚决阻挠,美以扣留对韩贷款和取消对韩安全保障为威胁,向韩国施加压力,同时积极游说法国和比利时中止与韩国有关核的秘密交易。1972年,两国签订《韩美原子能协议》。根据协定,美国不允许韩国在发展民用核电的同时,发展独立的核燃料循环,即美国既不准韩国在未经美国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铀浓缩,也不准韩国对乏燃料进行后处理。在美国的一再施压下,韩国被迫于1978年终止了核计划。然而,美韩同盟一直延续至今且在不断加强。
3.盟国决策都是基于自利目的的理性行为
《再思考》以春秋战国时期国家彼此寻求和提供军事援助为例,指出在类似的军事援助行动中,一国“即使派出救兵,也不认为自己是在履行同盟义务,而是主要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的政策选择”。这里涉及在判断同盟关系是否存在时两个非常容易出错的问题:一是如果实际提供了军事援助,能否据此认为存在同盟关系?二是如果为他国提供援助仅是纯粹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能否据此认为不存在同盟关系? 《再思考》澄清了第一个问题:存在同盟关系并非提供军事援助的必要条件。换言之,提供军事援助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存在同盟关系。但对于第二个问题,《再思考》并没有给出特别明晰的回答。鉴于这个问题在实际讨论中极易出现混淆,因此有必要进行专门的讨论。
如果已知一国纯粹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对另一国实施援助,单凭这一点是否就能断定双方不存在同盟关系?与这个问题逻辑上等价的另一个问法是:如果两国存在同盟关系,是否其中一国对另一国的任何军事援助行为都是基于纯粹的同盟义务而非自身利益?笔者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理论剖析
首先,与国家的其他绝大多数行为一样, 国家的同盟行为也是基于自身利益计算的理性行为。国家之所以会建立同盟,不管是出于制衡威胁还是为了获得利益,都是实际的利益考量。同盟成员之间如何才能避免被牵连和被抛弃,如何才能有效地慑止同盟内外的潜在威胁,现有的主流理论几乎全都建立在基于成本一收益分析的理性主义框架之上。在无政府状态下,无论是否存在同盟,一国任何援助另一国的行为都可以而且都只能还原为自利行为。任何不符合盟国自身利益却又由同盟“义务”所规定的行为都不会是盟国的均衡策略选择。
实证研究
其次,实证研究也显示,几乎不存在不是基于自身利益的同盟内援助行为。迈克尔·贝克利(Michael Beckley) 系统考察了“国际军事冲突”
(militarized interstate disputes,MID)数据库中1948年至2010年所有有美国介入的军事冲突。研究结果显示,在长达62年的时间里,只有5个案例美国疑似是出于履行同盟义务才介入的。在绝大多数案例中,美国的行动都是由其自身或盟友的利益所驱动,而并非出于对同盟义务的遵守。即使是那5个疑似案例,仍然有很多其他重要因素促使美国介入。不仅如此,美国还曾多次因自身利益考虑而有意回避甚至违背同盟承诺。
布雷特·利兹(Brett Ashley Leeds)指出,有数据显示,在75%的情况下,同盟承诺得到了执行,在另外约25%的情况下,同盟成员并未按照其事先许诺的那样行动。他经过实证分析发现,如果建立同盟或者违背盟约的成本相对较低,那么同盟承诺遭到违背的可能性会很大。更重要的是,从加入同盟到出现状况而需要求助于同盟,这段时期一国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条件有可能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会使得该国的决策者重新评估其成本和收益,当违背同盟承诺的净收益超过遵守承诺的净收益时,同盟成员就很可能违背其所做的承诺。可见,同盟成员是否执行同盟承诺,根本而言都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计算。当执行承诺不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时,即使同盟义务不变,成员行为照样会发生改变。
总之,以一国援助另一国的动机是维护或获取自身利益来否认两国存在同盟关系,这种推断是不恰当的。绝大多数时候,同盟成员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决定援助(或不援助)其盟友的。
4.成员地位不平等是不对称同盟的固有属性
《再思考》认为: “到了明清之际, ⋯ ⋯ 在中国人包括当时朝鲜人的观念中,(中国和朝鲜)这一关系主要是一种宗主国与藩属国之间的关系,从而是一种上下级关系。⋯⋯ 以宋辽时期而论,辽国认为自身与高丽是上下级关系,⋯ ⋯认为北宋与高丽发展关系是不应该的。在这样的观念结构下,作为宗主国的中国,很难产生和接受自身与朝鲜是一种同盟关系的观点和思维。⋯ ⋯ 在上下级关系中,即使存在一定的军事支援的义务,双方关系的性质也不太适合作为同盟关系来理解。”
这段话正确地指出,朝贡双方的地位存在不平等性。在朝贡体系巾,A国向B国朝贡,表明A国承认B国的国际地位高于自己。但同时,这段话也明显在暗示这样一个逻辑:(像宗主国和藩属国之间这样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适合作为同盟关系来理解”,哪怕它们“存在一定的军事支援的义务”。笔者想要追问的问题是:存在上下级关系的国家(比如古代东亚朝贡体系下的宗主国和藩属国)是否就一定不能成为盟国?
观点理解
显然,按照成员实力对比,同盟可以分为对称性同盟和不对称性同盟两类。在不对称性同盟中,拥有明显实力优势的一方在很多情况下对实力较弱的一方拥有领导权。较弱一方往往通过向较强一方出让自己一定程度的行为自主性,以换取自身安全效用的增加。 实力较强的国家通常能够通过结盟而对实力较弱的盟国施加有效的控制和约束,建立起明确而稳定的领导一被领导关系,这也正是许多大国结盟的重要动机。事实上,国际体系中存在上下级关系的等级制是普遍存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大国建立的等级制基本上都是以正式的军事同盟形式构建的。
有学者指出,二战后美国与其盟国之间的关系,近乎古代东亚朝贡关系的翻版。在华约组织中,苏联处于绝对的领导位置,东欧国家则是其卫星国,后者的对内对外政策甚至国家领导人的任命都须服从前者的意志。尽管等级如此森严,但没有人否认苏联与东欧国家是同盟关系。就连《再思考》的两位作者似乎也在后文中承认了“权力地位不对称” 与“同盟关系” 的相容性—— 两位作者援引《左传》中“郑既受盟于辰陵,又徼事于晋” 的记述,指出郑国与晋国和楚国也曾出现“两面结盟” 的情况。在这个例子中,郑国与晋楚结盟是关系的表现形式,而向晋楚表示臣服则是关系的实质。本文第四部分将详细论述,在特定条件下, “两面结盟” 不仅与结盟各方权力的不平等不矛盾,而且原本就是权力不平等的一种自然结果。
小结
以上分析帮助我们澄清了对同盟概念理解的一些模糊之处:两国关系不亲密不友好、一国不为另一国提供后者需要的某种资源或援助、一国援助另一国是基于前者自身的利益考量、两国之间存在权力地位差异和从属关系,这些均不能作为否认两国同盟关系存在的依据。
那么,同盟关系存在的判断标准究竟是什么?可能还是应当回到《盟国》和《再思考》都认同的那个对同盟的定义:“至少有一方负有为另一方提供军事支援义务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安排”。以下我们将从这个定义出发,探讨同盟判定的操作化标准,并据此重新考察高丽和朝鲜三次“两面结盟” 的存在性。
二、高丽、朝鲜“两面结盟"的存在性
在澄清了上述几种容易产生的对同盟的误解后,我们需要回到讨论的核心议题:同盟的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
1.同盟判定标准的再界定
根据前述关于同盟的定义,显然,同盟与军事援助密切相关。但同时如前所述,即便一国对另一国实施了军事援助行动,也不意味着两国存在军事同盟。例如《再思考》所指出的,秦国因申包胥请求而出兵援助楚国,不能因此判断秦国和楚国在事前是同盟。同时,一国对另一国没有实施军事援助,也不意味着两国不是同盟。例如,前文所援引的利兹的数据,有约25 的情况下同盟成员并未按照其事先许诺的那样行动,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认此前这些同盟关系的存在性。这意味着,是否存在同盟关系,不能通过事后的行为来判断。
观点剖析
之所以不能通过事后的行为来判断同盟关系存在与否,根本原因在于,狭义的同盟(alliance)本质上是一种事先(ex post)做出的愿意为盟友提供军事援助责任的承诺(commitment)。如果不履行这种承诺,国家将付出声誉上的代价,难以在未来取得其他国家的信任和合作。正是由于这种风险的存在,缔结同盟存在“自缚手脚”(tying hand)的效应,使结盟者自己的策略空间受到压缩。正因如此,以同盟这种形式做出的承诺才是可置信的,同盟也因此成为国家间合作的最高级形式。
根据“同盟的本质是事先做出的承诺”这一根本原则,理想状态下判断两国是否是同盟的最直接方法是看双方是否在事先做出了明确的书面承诺,即看是否签订了盟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理想方法存在适用上的困难。一种情况是两国的确签订了书面的盟约,但由于时代久远、资料缺失等原因,研究者难以获得相关信息。另一种情况是这种书面的盟约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在。正如斯蒂芬·沃尔特(Stephen walt)所说,许多国家都不情愿与盟友签订正式的盟约。美国和以色列从来没有签订过正式的书面盟约,但谁也不会质疑这两个国家之间的承诺水平。那么,在缺乏可观察的书面盟约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判断同盟关系是否存在呢?
观点理解
还是要回到“同盟的本质是事先做出的承诺”这一根本原则上来。只有在存在这种承诺(无论这种承诺是正式成文的还是没有正式文约的)的情况下,被承诺方才可以基于“义务”而非“利益” 的理由向承诺方提出履行承诺、提供援助的要求。换言之,在这个缺乏中央权威的无政府世界里,只有在事先存在承诺的情况下,一国才有“权利”(right)一而非“权力”(power)— — 向另一国提出做某事的要求。在没有承诺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某种要求,后者同意了是出于其“热情”,没同意是出于其“本分”。在有承诺的情况下,一方基于该承诺向另一方提出某种要求,后者同意了是出于其“本分”,没同意则是“违约”,需要付出相应的声誉代价。后者可以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答应前者的要求,但不能说前者没有提出该要求的“权利”,因为承诺赋予了前者提出该要求的正当性,规定了后者负有履该承诺的“义务”。
由上可以看出,“存在同盟承诺” 是“基于‘义务’或‘正当性’向对方提出军事援助要求” 的必要条件,因此后者是前者的充分条件。由此,“被要求援助方是否认可要求援助方提出的军事援助要求的正当性”,是判断同盟是否存在的实质性标准。
观点理解
我们之所以认为当前美国和日本存在同盟关系,是因为我们知道,如果他国入侵日本领土,美国负有援助日本的责任。日本有“权利”要求美国出兵援助,提出这种要求本身拥有不容否认的合法性。至于美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最终是否真的出兵,不影响我们对美日同盟存在性的判断。
同理,我们之所以认为当前中国和俄罗斯不存在同盟关系,是因为我们知道,如果他国入侵中国领土,俄罗斯不负有援助中国的“义务”。中国可以以“唇亡齿寒”、“共同利益”等理性决策的理由劝说俄罗斯提供援助,但中国没有要求俄罗斯提供援助的“权利”。即使俄罗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出兵援助了中国,也不能证明此前两国是同盟。
以下,我们将以“被要求援助方是否认可要求援助方提出的军事援助要求的正当性”为标准,重新回顾高丽和朝鲜的三次“两面结盟”案例,以检验这三次“两面结盟”的存在性。
2.高丽与北宋、辽的第一次“两面结盟”
关于高丽与北宋的同盟关系
963年,高丽与北宋正式建立朝贡关系。同年,宋太祖册封高丽光宗,“可加食邑七干户,仍赐推诚顺化保义功臣”。在986年至993年之间,北宋又曾三次加封高丽国王— — 公元988年,加封高丽成宗为“检校太尉”。公元990年,加封成宗“推诚顺化功臣,食邑一千户,食实封四百户余”。公元993年,加封成宗“检校太师,食邑一千户,食实封四百户余”。高丽国王接受北宋皇帝册封,这表明高丽与北宋在政治身份上是一种明确的上下级之间的臣属关系。在古代东亚朝贡体系中,天子作为天下共主统治万邦,臣属国至少是在名义上天然地负有效忠于天子的义务,这种效忠义务中很难排除军事上效忠的成分。
论据一
高丽对这种义务的认同直接体现在北宋对其提出军事援助要求时的实际行动上。986年,宋太宗决定对辽再次宣战。宋监察御史韩国华赍诏书到高丽,要求高丽出兵夹击契丹,“可申戒师徒,迭相犄角,协比邻国,同力荡平”。高丽国王虽一度“迁延不发兵”,但在北宋的多次要求下,高丽最终“发兵西会”,出兵2.5万人,并进入契丹境内。不过,可能是因受辽国的军事威慑,高丽军队似乎并未与契丹军队交战。尽管如此,同年十月,高丽派使臣人宋朝贡,又“遣本国学生崔罕、王彬诣国子监肄业”,意图维持与修复与北宋的关系。
这种情形与伊拉克战争时期美国数次要求其盟友法国和德国出兵伊拉克,法德拒绝后又在伊拉克重建过程中向美国示好,以缓和与美国关系的情形相类似。尽管慑于辽的军事压力,高丽一度对北宋的出兵要求有所迟疑,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配合北宋军事行动的姿态,同时在未能提供实质军事援助之后又采取措施弥补两国关系,这体现出高丽对北宋军事援助要求正当性的认可。
论据一
作为高丽宗主国的北宋,在心理上也认同自己对高丽负有军事援助的义务。公元1010年,契丹与高丽发生冲突。消息传到汴京,宋真宗担心高丽向北宋请求援助。为此,宰相王旦建议朝廷“当顾其大者。契丹方固盟好。高丽贡奉累数岁不一至”。宋真宗同意,下令山东登州“如高丽有使来乞师,即语以累年贡奉不入,不敢以达于朝廷;如有归投者,第存抚之,不须以闻”。
从北宋君臣的反应来看,他们并不否认高丽向北宋请求军事援助的合法性,而只是出于自身战略考虑不愿履行为高丽提供军事援助的义务。另外,北宋拒绝援助高丽的理由是高丽“累年贡奉不入”,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高丽与北宋自963年起所建立的朝贡关系并非只涉及经济和文化领域,而是包含有军事援助的承诺,即高丽按时向北宋人贡,以此换取向北宋请求军事援助的权利和资格。因此,当高丽未能做到按时纳贡时,北宋就有权拒绝履行其军事承诺。
关于高丽与辽的同盟关系
985年,辽圣宗欲亲征高丽,却因“辽泽沮洳”而罢师。986年春,“契丹遣厥烈来请和”。关于986年春辽丽和议的内容,《高丽史》和《辽史》中并无详细的记载,但根据一些线索不难判断,辽丽在此次和议期间达成了一些重要的政治军事协议。
观点理解
首先,993年辽第一次征伐高丽时提出的理由是: “汝国兴新罗地、高句丽之地我所有也,而汝侵蚀之,又与我连壤而越海事宋,故有今日之师,如割地以献而修朝聘,可无事矣。”显然,高丽“越海事宋” 是辽论证其讨伐高丽合法性的主要依据。如果在986年的和议中辽丽两国没有对彼此的政治军事义务做出相关的规定,这一理由就无法作为合法性依据的来源。对辽的征伐理由,高丽使臣也仅对其第一条进行了反驳:“若论地界,‘上国’之东京皆在我境,何得谓之侵蚀乎?”而回避了第二条有关“越海事宋” 的指责,暗示高丽默认了这条指责的正当性。从辽对高丽的指责中能够看出,高的“越海事宋” 是一种典型的“越顶外交”,即不遵守同盟义务,在未与盟友商议的情况下与同盟的敌对方寻求合作。
其次,在993年辽入侵高丽前,当年5月,高丽曾接到女真人递送的辽将入侵高丽的情报,但高丽朝议却颇不以为然,未做任何应战准备,“夏五月,西北界女真报契丹谋举兵来侵。朝议谓其绐我,不以为备”。有研究指出,高丽在曾经受到辽军事威胁而今又明确收到入侵警报的情况下仍然“不以为备”,表明986年辽丽之间可能达成了类似互不侵犯的协议,所以高丽人才敢高枕无忧,不做战略准备。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推断,986年至993年高丽与辽存在同盟关系。993年,辽进攻高丽,辽丽同盟破裂,高丽与北宋、辽的“两面结盟”也随之终结。
3.高丽与北宋、辽的第二次“两面结盟”
关于高丽与北宋的同盟关系
994年,高丽向辽称臣,“遣侍中朴良柔赴辽,奉表如契丹,告行正朔,乞还俘口”。自此,高丽臣服于辽直至1116年。其间,高丽虽屡次抗争,但终未摆脱辽的羁縻。1069年,在高丽国王回复宋朝关于宋丽复交的看法时也承认,“虑边骚之弗息,蓄陆营以靡遑。久困羁縻,难图携贰”。羁縻政策的实质是大国运用政治和军事压力对周边政权实施控制,接受羁縻的小国类似于古代欧洲的附庸国和冷战时期的卫星国,它们与所依附的大国之间的不对称同盟关系是显而易见的。1009年,高丽内部出现王位继承问题,康兆废杀穆宗,立大良院君为王。辽圣宗帝问询后谓群臣日:“高丽康肇弑其君诵,立诵族兄询而相之,大逆之。宜发兵问其罪。1010年,辽圣宗便以“问前王之故”为由,进攻高丽。从辽对高丽政变的反应来看,前者完全将后者视为臣属于自己等级体系的组成部分。辽在致高丽的“问罪书”中还指责高丽“东结构于女真,西往来于宋国,是欲何谋?”可见,此时的辽在内政和外交上都已将高丽视为自己的臣属。
在其他史料中,也可以发现高丽臣属于辽的证据。1044年,北宋宰相富弼在提议联合高丽以制衡契丹时就谈到,“契丹用兵,力制高丽;高丽亦力战,後不得已而臣之”。1071年之后,面对高丽与北宋的交好,辽直接质问宋朝:“高丽乃我奴耳,南朝何以厚待之?”
史料补充
在女真进攻辽时,辽曾多次要求高丽出兵,配合其行动,直接反映了辽丽之间军事援助义务的存在。1114年,辽东京兵马都部署行谍于高丽说:“近有生女真作过,止差官领兵讨伐,仰指挥,高丽国亦行就便於女真边界道路深入攻讨。”1115年4月,辽再次对高丽表示,“近以边臣弛备,小寇扰民,方行有罪之诛,是议偏师之举。以卿地邻贼境,职守侯藩,特谕整戎,庶令遂暴”。直接点明高丽“职守侯藩”。同年11月,辽使再次督使高丽发兵:“自去冬而降诏,分路以进攻。虽日整兵,未能殄寇。今则诸军并会,叩境前行,况尔兵戎早经点阅,便可印时而先出,毋或相应以後时。仍饬使人,就观进发,勉图忠效,惟在敬从。”高丽方面虽然并未发兵,但却先后多次遣使向辽说明理由,“卿遣驰使价,来奉谢章,谅兹从命之臣,尽尔为忠之节”。
关于高丽与北宋的同盟关系
1071年,高丽国王遣“民官侍郎金悌等百十人来”,宋神宗诏“待之如夏国使”。自此,高丽恢复对北宋之贡关系,两国使节复又不断往来。 同时辽丽关系保持现状不变,高丽仍奉辽为正朔,但在与北宋的交往文书中使用甲子纪年。高丽与北宋的朝贡关系一直持续到1127年北宋灭亡。虽然这一时期高丽与北宋之间的朝贡关系以经济和文化往来为主,但不能据此否认军事同盟关系的存在。1072年,宋神宗颁诏五道交金悌带回高丽,其中一道诏书称:“卿继奕世而有邦,以勤王爵可愿。百名修贡既申琛贽之仪,累幅搞辞,更致寒之问,其勤至矣,何慰如之!”诏书明确表明高丽于北宋为“勤王”。“勤王”在古代中国的政治语汇中有专门的含义,意指君王有难、臣下起兵救援。这是宋丽之间军事援助关系的一个重要佐证。
史料补充
此外,1125年,北宋为金所侵,北宋向高丽发出诏书要求后者出兵,“王国与金相望,无数百里之远,而不能荡其巢穴以报中国,岂累朝待遇殊绝之意耶”。随后,宋使侯章又致书高丽国王,共谋“秋凉”起兵,共击金军。高丽尽管未能出兵,但随即遣使人宋奉表谢罪并向宋朝解释,“以中国之大而如此,小国孤立其将安恃乎?” 并许诺“待王师临压彼境,则弊国敢不尽力相为表里,假托威灵助平戎”。从高丽急于向北宋解释不出兵的原因来看,高丽承认自己对北宋负有军事援助的义务。
4.朝鲜与明、后金的“两面结盟”
关于朝鲜与明的同盟关系
朝鲜建国不久,就与明朝建立了朝贡关系。两国朝贡关系的军事合作属性在诸多事件中都得以体现。1592年, 日本关白丰臣秀吉入侵朝鲜,朝鲜急速向明廷告急, “请援之使,络绎于路”。明朝“以朝鲜属国,为我藩篱,必争之地”,敕令“宜速救援,无怠他日边患”。从朝鲜遭遇外敌入侵立即向明朝遣使求援,和明朝明确表示朝鲜为属国应予救援的表述来看,明朝显然承认自身所负的援助朝鲜的义务。
同时,朝鲜也负有援助明朝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就将受到惩罚。1618年,后金向明朝宣战。朝鲜光海君担心“若使伊贼(指后金)不得志于上国,而怨我国应援天兵,移兵于我,则将何兵力,可以抵挡?“ 对明朝要求朝鲜出兵的敕令采取敷衍和拖延的策略,回复明军“但当陈兵扬武,以作虎豹在山之势,更观伊贼之所为,相机而动”,反对“轻行进剿”。然而,光海君的这种“背明” 的政策很快遭到国内掌权阶层的反对,随即在政变中被废黜。
史料补充
在宣布废黜光海君的《教书》中写道, “我国服事天朝二百余载,义即君臣,恩犹父子⋯⋯光海君忘恩背德,罔畏天命,阴怀二心,输款奴夷⋯⋯罪恶至此,其何以君国子民,居祖宗之天位,奉宗社之神灵乎?兹以废之,量宜居住”。上台后的仁祖则明确表示将全力助明抗金。“当与天朝协心一力,期灭此贼。”面对后金对明朝的军事威胁,朝鲜士大夫阶层也认为, 即便没有“壬辰战争” 中明朝的拯救之恩,朝鲜于明朝也是“既定君臣之分,则何可坐视而不救乎!”明朝则表示, “以翼戴天朝论,则二心通奴者,是为我梗也。同心灭奴者,是为我用也”。明、朝之间的这种军事同盟关系一直持续到1636年。
关于朝鲜与后金的同盟关系
1627年,后金进攻朝鲜,朝鲜大败,史称“丁卯之役”。丁卯之役迫使朝鲜在江都和平壤盟誓,与后金结成“兄弟之邦”。1627年3月,双方焚书盟誓,签订“江都之盟”。根据《朝鲜仁祖实录》记载,朝鲜礼左副承旨李明汉宣读誓文日: “我两国讲定和好, 今后各遵约誓,各守封疆,毋争竞细故,非理征求!若我国与金国计仇,违背和好,兴兵侵伐,则我皇天降灾!若金国仍起不良之心,违背和好,兴兵侵伐,则我皇天降祸!两国君臣,各守信心,共享太平,皇天后土,澈渎神祗,监听此誓!”后金使臣亦宣誓日:“朝鲜国王,今与大金国二王子立誓!两国已讲和美,今后同心合意,若与金国计仇,整理兵马,新建城堡,存心不善,皇天降祸!若二王子仍起不良之心,亦皇天降祸!”从双方盟誓的内容可见,此次江都之盟实质上是后金与朝鲜达成的一次互不侵犯条约,朝鲜借此至少暂时获得了后金的消极安全保障。
史料补充
此后不久,金军主帅阿敏又强迫朝鲜于平壤再次订立盟约,盟约规定:“自盟之后,朝鲜国王李保应进满洲国皇帝礼物。或违背不进;或不以待明国使臣之礼待满洲国使臣,仍与满洲结怨,修筑城池,操练兵马;或满洲俘获编入户口之人逃回朝鲜,容留不行遣迎;或违王所言,与其远交明国,毋宁近交满洲之语,当告诸天地,征伐之。”从盟约来看,平壤之盟对朝鲜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对后金应负的义务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双方上下级臣属关系的意味也更加浓厚。
根据双方合约的要求,朝鲜每年必须向后金进献岁币。由于这一时期后金正与明交战,后金不断要求朝鲜增加岁贡,起初要求朝鲜增加供后金军队食用的粮食,后来又要求朝鲜提供军事物资援助。1632年,后金要求朝鲜增加岁贡到“黄金1万两、五色布1O万同、白银1万两、白苎布1万同、精兵三万、战马3000匹”。由于朝鲜无法支付如此巨大的财物,后金提出替代条件,由其直接出兵助后金攻明,出船攻取海岛。虽然朝鲜最终没有出兵助攻明朝,但从要求增加的岁贡内容包括了精兵和战马等军用物资看,朝鲜对后金的援助承诺包含了军事援助的内容。到1636年,朝鲜“加白绸二百匹,白布二百匹,正木棉三千批,青黍皮四十张,白绵纸五百卷,好刀十二柄,小刀十二柄”。
1636年,皇太极称帝后,随即以朝鲜违背平壤之盟为由,亲自发兵征伐朝鲜:“今者往征朝鲜,非朕乐于兴戎,特以朝鲜败盟,纳我逃人,献之明国,孔耿二王来降于我,彼兴兵截杀,我师既至,彼仍抗拒,且遇我使臣,不以旧礼。赍去书词,拒而不视,又贻书平安道洪观察使云,丁卯年权许讲和,今已永绝。”随着1636年皇太极再次征讨朝鲜,后金与朝鲜的同盟关系宣告破裂。
三、“两面结盟" 的三种类型
《再思考》对“两面结盟” 研究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它拓展了“两面结盟” 概念的外延,发掘出许多其他历史时期的“两面结盟”案例。比如,春秋时期郑国与晋楚两国的“两面结盟”,19世纪末德国与俄奥的三皇同盟、德国与意奥的三国同盟,以及1945年至1949年中国国民党政府与美苏的“两面结盟”、1964年至1971年巴基斯坦与中美的“两面结盟”,以及20世纪60年代越南与中苏的“两面结盟”等。如果说《盟国》展示了“两面结盟” 这种反常的结盟形式的可能性,那么《再思考》则进一步展示了这种结盟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的普遍性。
观点理解
沿着《再思考》所启发的思路,还能发现更的“两面结盟”现象。例如,公元前465年,雅典攻打萨索斯,斯巴达则向萨索斯承诺将入侵雅典城所在的阿提卡以对其援助。而此时斯巴达和雅典至少在名义上依然保持着同盟关系。这就是斯巴达与相互敌对的雅典和萨索斯的一次“两面结盟”。又如在当代,沙特和以色列、日本和韩国,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处于敌对或关系紧张状态,但它们又都是美国的盟国。从美国的视角出发,也都分别符合“盟国的敌人还是盟国”的三边关系。
面对这么多的“两面结盟”案例,《再思考》试图将其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两位作者指出,解释“两面结盟” 的难点在于,大国为什么能够容忍他国在与本国结盟的同时还与自己的敌手结盟。对此,两位作者的解释是:“弱国A与敌对的B国、C国结盟, 只要AB两国的同盟关系不针对C国, 以及Ac两国的同盟关系不针对B国”,“两面结盟”就可能出现。 但问题在于,在辽与北宋对高丽的争夺中,高丽与辽宋任何一方的结盟都可能被另一方视为针对自己;同样地,明与后金对朝鲜的争夺同样具有无可掩饰的针对对方的战略竞争目的,可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两面结盟”现象依然会出现?似乎我们又回到了研究的起点,引发《盟国》一文的困惑依然存在:为什么高丽和朝鲜能够与两个相互敌对的大国同时结盟?
为了更深刻地理解“两面结盟” 现象,在《再思考》的提示下, 我们按照“一国与两个相互敌对国家分别结盟是否针对敌对双方” 这一标准,将其分为下述三类,这三类“两面结盟” 的形成难度依次递增。
1.“内部相容型两面结盟”
假设:A 国与B国敌对, 如果C国与A国的结盟不针对B国,并且C国与B国的结盟也不针对A 国,则可将其称为“内部相容型两面结盟”,其中的两组双边同盟针对的对象均来自这三个国家以外。
不难看出,《再思考》和本文本节所举的绝大多数例子都属于这种类型。俾斯麦领导下的德国与奥地利和俄国结盟的目的是孤立和打击法国,而不是为了联合奥地利对抗俄国,或者联合俄国对抗奥地利。1945年至1949年,中国国民党政府与美苏同时结盟,同样既不是为了联美抗苏也不是为了联苏抗美,而是为了争夺对当时中国的执政权。
观点剖析
1964年至1979年, 中国和苏联均保持对当时的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军事援助,当然不排除中苏两国竞争共产主义阵营内部影响力这一因素,但三方共同对抗来自法国、美国和当时的越南共和国等资本主义阵营国家的共同威胁无疑是主导性因素。1964年至1971年间, 中国与巴基斯坦结盟是为了对抗印度这一共同威胁,而巴基斯坦与美国同盟关系的存续也并不直接针对中国。同样地,美国与日本和韩国、与沙特和以色列的结盟,都不是为了对抗这五个国家内部的某个国家。显然,正如《再思考》的两位作者所说,在互不针对敌对双方的情况下,“两面结盟”的出现并不是特别难理解的现象。正因如此,这种“内部相容型两面结盟”才会相对如此普遍。
2.“内部半相容型两面结盟”
假设:A 国与B国敌对,如果C国与A国的结盟针对B国,但C国与B国的结盟不针对A国,则可将其称为“内部半相容型两面结盟”。在这种“两面结盟” 中,有且只有一组双边同盟针对的对象是三国中处于敌对状态的两国中的其中一国。
显然,这种类型的“两面结盟” 形成的难度大于第一种;相应地,出现的频率也较小。前文所举的公元前465年斯巴达与雅典和萨索斯的“两面结盟” 即属于这种类型—— 斯巴达与萨索斯的结盟直接针对雅典,而斯巴达与雅典的同盟则不针对萨索斯。
3.“内部不相容型两面结盟”
假设A 国与B国敌对,如果C国与A 国的结盟针对B国,并且C国与B国的结盟也针对A国,则可将其称为“内部不相容型两面结盟”。在这种“两面结盟” 中,两组双边同盟针对的对象都是三国中处于敌对状态的那两个国家。
显然,这种类型的“两面结盟”的形成难度是三种类型中最大的;理论上,出现的频率也应最小。《盟国》所研究的即是这一类“两面结盟”现象。
4.小结
归纳来说,《盟国》所研究的古代朝鲜半岛国家的三次“两面结盟” 都属于这样一种情境:两个敌对的国家是体系中实力最强的两个国家,而且这两个国家相互敌对的原因都是竞争体系主导权(霸权)。这种情境实际就是两极体系中的两个“极”同时与一个小国分别结盟。根据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N.Waltz)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两极结构下的国际政治不存在边缘地带,任何遥远地区发生的事态都会引发两个超级大国的关注,两个超级大国中任何一方的任何举动和变化都不会逃出另一方从势力均衡角度计算权衡的范畴。
因此,对于两个存在主导权竞争的体系性大国来说,任何一方与一个小国的结盟都极易被另一方视为对自身安全和权力的威胁。这意味着,这种情境下的“两面结盟” 势必是一种“内部不相容型两面结盟”。事实上,正如《盟国》所展示的,北宋和辽分别与高丽的结盟,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制衡和对抗对方,明和后金分别与朝鲜的结盟同样如是。
如前所述,“内部不相容型两面结盟” 出现的难度要比“内部相容型两面结盟”出现的难度大得多。因此,《盟国》实际上解释的是难度最大的一种“两面结盟”现象。其出现的难度虽然很大,但在穷尽所有现象之前,我们无法确定究竟有多少种作用机制能够导致这种类型“两面结盟”现象的出现。
《盟国》所揭示的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两面结盟”的产生机制,很可能只是“内部不相容型两面结盟”多种产生机制中的一种,更多实例以及其他可能的产生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不过,仅仅是《盟国》所发现的这一种产生机制,已经足以带给我们相当大的理论启发。以下我们将进一步探讨这一具体的两面结盟产生机制,揭示其所蕴含的大国共治逻辑。
四、“两面结盟’’的大国共治逻辑
现有同盟理论大都将同盟视为国家维护自身安全的一种工具,但已经有学者开始注意同盟的非安全功能。以下将从同盟的权力维系功能人手,探讨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两面结盟”的更深层机制,以期更深刻地理解这种特定类型的“内部不相容型两面结盟” 出现的原因。
1.“领导一被领导”是同盟的重要功能
同盟最直观的功能无疑是制衡权力和制衡威胁。当两个或多个国家凭借自身实力无法抗衡潜在霸权或无法制衡共同威胁时,通过盟约将彼此绑定以增加实力总量,就成为这些国家维护自身安全的一种自然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同盟是盟国用以共同制衡外部权力和应对外部威胁的一种工具,其功能发挥的核心机制是实力聚集(capability aggregation)。
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注意到同盟的对内功能。历史学家保罗·施罗德(Paul W.Schroeder)基于1815年至1945年的历史经验指出,同盟既可以是保卫安全的武器,也可以成为实现同盟内部管理和约束的工具。相比较于同盟外国家,一国能够更有效地影响和约束其盟国的行为。当两国存在潜在冲突而彼此又不是很大威胁时,结盟能够将彼此绑定,从而抑制盟友间的冲突,提升本国安全。通过建立不对称的双边同盟,大国可以最大限度地对小国施加控制,以防止其将自己拖人更多不必要的战争。
观点剖析
无论是对外功能还是对内功能,在上述同盟理论中,国家结盟的出发点都是基于安全动机。然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有些国家结盟后,反而会比不结盟时更不安全。事实上,安全并不一定是国家选择结盟的唯一动机。对小国而言,选择追随大国与大国结盟,可以获得不结盟所无法获得的利益,其中包括经济利益这样的非安全利益。在不对称同盟中,大国与小国结盟的动机往往是不同的且具有互补性:小国与大国结盟固然是为了增加自身安全,但为此它需要牺牲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而大国同小国结盟则反而会牺牲一定程度的安全,但可以换取小国的让步从而提高自己决策的自主性。
如果将同盟的对内控制功能和大国与小国结盟动机的互补性两者结合起来就会发现,(不对称)同盟更多的时候是大国对小国实施控制、获得和保持大国领导地位的一种重要平台。通过与小国结盟,大国能够获得对小国更有效的控制,而小国也自愿接受大国的这种控制,以此换取大国为其提供的安全保障。大国与小国的关系如同市场中的企业和消费者,大国负责为小国提供“安全” 这种“商品”,而小国则需向大国支付诸如“追随”、“服从”这样的“货币”,让渡自己的部分自主权。从大国的视角来看,与小国结盟、向其提供安全保障有助于自己获得更大的国际影响力,这也构成了大国选择与小国结盟的一种重要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大国与小国之间是一种“领导—被领导”的权力等级关系。而这种等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正式的军事同盟所维系的。无论是古希腊时期斯巴达领导的伯罗奔尼撒同盟和雅典领导的提洛同盟,还是冷战时期美国领导的北约和苏联领导的华约,其核心功能都是确立和维持盟主对盟国的领导关系。
2.古代朝鲜“两面结盟” 的本质是大国共治
如果说由大国主导的不对称同盟在本质上是大国和小国就“领导一被领导”关系达成的一种“契约”,那么古代朝鲜半岛国家的“两面结盟”反映的就是两个大国对同一个小国同时实施领导的一种状态。不妨将这种状态称为“大国共治”,与其相对的状态是“大国分治”,即不同大国对不同小国分别实施领导。冷战时期的美国和苏联分别领导东西方阵营,古希腊时期的雅典和斯巴达分别享有希腊世界的海上和陆上霸权,都是大国分治的典型例子。大国分治符合我们对国际政治的一般印象,甚至被认为是大国权力竞争的必然规律。相比之下,大国共治在历史上似乎要罕见得多,《盟国》所研究的古代朝鲜半岛国家的“两面结盟” 现象,是这种罕见状态的一种特殊实现形式。
观点剖析:权力竞争的高度竞争性和零和性
大国共治之所以罕见,一个首要原因在于权力竞争具有高度的竞争性和零和性。只要有可能,任何大国都有独占对全部小国领导权的动机。这种动机部分源于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对相对收益的敏感性,为了确保自身生存和安全,大国总是尽可能地追求自身权力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对更多权力、更高地位的追求本身就是驱使一个大国伺机削弱另一个大国权力的固有动机。地位体现于不平等,因此,即便两个大国能够短暂地对同一个(批)小国同时实施控制和领导,但只要其中有一个大国自认为有把握击败对方,该大国就会选择通过战争以谋求对更多小国的领导权,从而获得更高的地位和权力。获胜的一方会“赢者全得”,共治也就不复存在。这也正是《再思考》两位作者所指出的解释“两面结盟” 的一个难点—— 大国为什么能够容忍他国在与本国结盟的同时还与自己的敌手结盟。
观点剖析:小国接受大国控制的机制
阻碍大国共治形成的另一个障碍在于,小国缺乏同时接受两个大国控制的动机。如果将非对称同盟中的大国视为安全的供给方,将小国视为安全的需求方,那么需求方的意愿无疑也会对这种合作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如前所述,不对称同盟的本质是一种“领导一被领导” 的等级制,在这种等级制中,小国之所以甘愿让渡一定程度的主权,甘愿接受大国的领导,是由于它能从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中获得收益。等级制理论认为,一个等级体系是否稳定,取决于从属国国内社会能否从这种领导一被领导关系中获利。获利越多,该等级制的合法性就越高,等级关系就越稳定。 主权让渡理论也认为,存在主权让渡的制度性安排是否稳定,取决于这种安排的效率和收益增量。
在无政府状态下,小国能够从这种非对称同盟中获得的最常见的收益表现为大国提供的安全保障。但问题在于,小国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inelastic demand),在已经有一个大国能够为其提供保障并满足其需求时,新增另一个大国的保障对小国安全效用的改善不会太明显。而同时,新增一个大国的保障,会使小国承担双倍的臣服义务。在古代东亚的朝贡体系中,这意味着小国必须同时向两个大国朝觐进贡。在现代国际体系中, 则意味着小国必须在军事上同时承担对两个大国的同盟义务,在政治上同时支持和服从于两个大国,这对于小国来说无疑会增加巨大的负担。总之,如果两个大国所能提供的好处都是安全保障,小国同时臣服于两个大国所带来的收益增量并不明显,而成本却会成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小国没有动力和意愿同时保持对两个大国的臣属关系。
显然,要想让小国接受两个大国的共治,这两个大国所能给予小国的好处必须是有差异而且都是小国所必需的。对于古代朝鲜半岛国家而言,除了安全保障之外,获得中原王朝对其政权合法性的认可,从而确保和巩固自身的政权安全,是其另一个无法自我满足的重要需求。例如,研究显示,如果缺少中原皇帝的承认,朝鲜政权将十分脆弱。确保自身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是朝鲜接受中原汉族政权领导的主要原因。而事实上,明朝和朝鲜的朝贡关系具有明显的互惠性—— 朝鲜接受明朝的册封,承认明朝文化的优越性,以此换取自身的政治利益。在特定时期, 由于自身相对衰弱,中原汉族王朝只能为朝鲜半岛国家提供政权的合法性,而无力满足其军事安全方面的需求,而少数民族政权又恰恰无法为其提供政权合法性。不同大国在对外功能上的分异为朝鲜半岛国家同时接受两个相互竞争的大国的领导提供了动力和理由。
综上,大国共治的出现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大国之间须相互克制,双方均无在战争中彻底征服对方的把握;二是小国有不止一种重要需求,而两个大国分别只能满足其中一种需求。这两个促成大国共治的条件,也同样是《盟国》所指出的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两面结盟”的产生条件。
当然,大国共治也可以在没有结盟的情况下出现。例如,公元前546年,晋、楚等14个诸侯国在宋国召开第二次弭兵之会,会上确立了“晋、楚之从交相见也” 的原则,即晋国的属国今后要到楚国去朝觐,楚国的属国也须到晋国去朝觐。这就形成了春秋时期的晋楚共治。又如,近年来随着中国的持续崛起,在东亚地区形成了中美两个彼此竞争的权力中心, 由于中美两国在经济和军事领域的相对实力差异,在这一地区逐步出现了“经济上靠中国、安全上靠美国” 的二元领导格局。这是大国共治的另一个实例。从大国共治的视角来看,是否存在正式、明确的军事盟约,可能并不是那么的重要,重要的是大国和小国的权力关系一一两个大国究竟是分别领导不同的小国,还是共享对同一个(批)小国的领导权。
3.大国共治的意义
大国共治这种权力形态之所以重要,在于其一系列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在当今这个大国无战争时代,功能分异对大国而言可能并非坏事。新现实主义明确反对国家的“专业化” (specialization),认为国家的功能一旦出现差异,国家就将处于易受攻击的脆弱状态。然而,在大国无战争时代,崛起国要想在减少与霸权国冲突的同时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拥有更多的追随者,就必须至少要有“一技之长”,必须有自己的“比较优势”。特别是当面对美国这样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等几乎所有领域都曾长期高居世界第一的“全能型”单极霸权时,崛起国与其不切实际地寄希望于在各个领域同时实现赶超, 还不如积极发挥自己的“特长”,在拥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吸引更多的追随者。
其次,大国共治对小国同样利大于弊。小国同时接受两个大国的领导,固然需要支付更多的成本,牺牲一定程度的行为自主性,但同时,因为共治状态得以维持的一个前提是两个大国均能充分地满足小国某个方面的重要需要,这意味着这样的大国权力竞争有“正外部性”,小国会因大国间的竞争而获得好处。差异化竞争会迫使两个大国尽可能地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小国则会因此从两个大国那里获得更“优质” 的“服务”。当前中美两国在经济和安全领域的差异化竞争就具有这种正外部性:美国不断加强与盟国的安全合作关系,而中国则通过创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等举措,积极推进国际基础设施援助和其他地区经济合作,这使得其他中小国家客观上成为中美竞争的受益者。
最后,最重要的是,大国共治这种大国权力竞争模式,能够帮助大国避免重蹈冷战的覆辙。冷战是典型的大国分治模式,美苏两国为各自盟友提供的是高度同质化的物品,都是同时为自己的盟国提供安安全保障、经济援助和意识形态支持。导致的结果就是两国的势力范围完全按照地理空间划分, 双方阵营的界限是泾渭分明的。由于地理空间的划分具有很强的零和性,因此美苏竞争的冲突性和对抗性非常高。而在大国共治模式下,两个大国的势力范围将主要以功能领域划界(如一个大国在安全领域领导小国,另一个大国在经济领域领导小国),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大国政治的地缘政治色彩和大国竞争的对抗性。近年来随着中国崛起势头的加快,国际体系有重回两极结构的可能。值得庆幸的是, 目前在中美之间已经出现了差异化竞争和大国共治的端倪,这预示着中美竞争将很可能不会重复美苏冷战的悲剧。
五、结语
1.关于同盟的界定标准
正如《再思考》所说,“一个国家与两个彼此敌对的国家同时结盟,是国际关系领域尚未进行充分研究的现象”。 因此对这个现象的初步探讨和认识难免会出现分歧。受《再思考》提出的一些质疑的启发,本文对判断同盟存在与否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首先,关系亲密友好不是同盟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意味着“朋友”和“盟友”是两个有必要加以区分的概念。需要承认的是,《盟国》轻视了两者的区别,因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包括《再思考》作者在内的读者对于“两面结盟”现象的理解。
其次,即便两国是盟友,也不意味着彼此会为对方无条件地提供一切资源,也不意味着为盟友提供的一切援助都是纯粹基于同盟义务的规范性考量。事实上, 同盟行为和国家其他一切行为一样,都是基于自利的理性行为。明确这一点,有助于降低对同盟的判定标准。
最后,成员权力地位的不平等是不对称同盟的固有属性。
在厘清有关同盟的一些可能的误解的基础上,本文对同盟的判定给出了更为清晰和明确的界定:在无法直接观察书面盟约的情况下, “被要求援助方是否认可要求援助方提出的军事援助要求的正当性” 是判断同盟关系是否存在的唯一标准。
该定义依据是:(1)同盟的本质是一种承诺。在缺乏更高权威约束的无政府世界中,只有在存在同盟承诺的情况下,一国向另一国提出的为前者提供军事援助的要求才能被后者认为是正当的。(2)同盟承诺是在事先做出的,因此不能基于事后的行为来判断同盟存在与否。依据这一判定标准,本文重新回顾和检视了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三次“两面结盟” 的存在性。
2.关于“两面结盟” 研究的已知和未知问题
“两面结盟” 是一种反常识的结盟现象,《盟国》证明了这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再思考》则进一步证明了这种现象的普遍性。为了将探讨引向深入,本文按照“一国与两个相互敌对的国家分别结盟是否针对敌对双方”这一标准,将“两面结盟” 现象划分为三类,分别是“内部相容型两面结盟”、“内部半相容型两面结盟”和“内部不相容型两面结盟”。
其中,由于两组同盟关系均不针对敌对双方,因此“内部相容型两面结盟” 形成的难度最低,相应地,这种类型的“两面结盟”在现实中也最为常见。由于两组同盟关系均针对敌对双方自身, 因此“内部半相容型两面结盟” 形成的难度最高,《盟国》所研究的古代朝鲜半岛国家的“两面结盟” 就属于这种类型,并研究了这一解释难度最大的“两面结盟” 类型的三个案例,给出了导致这种类型“两面结盟” 出现的一种机制。
不同类型的“两面结盟” 其产生机制很可能是不同的, 《盟国》和本文所发现的大国共治机制可能也不是“内部不相容型” 这一特定类型“两面结盟”产生的唯一机制。《盟国》、《再思考》及本文的讨论在帮助我们澄清和增加了不少对“两面结盟” 问题的认识的同时,也引发出更多未知的问题(如图1所示)。“内部不相容型” 这一最为苛刻的“两面结盟” 类型能否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其他的实例?还有哪些机制能够导致这种类型的“两面结盟”?其他两类“两面结盟” 的产生机制又有哪些?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3.关于“大国共治” 这种“两面结盟” 机制
探讨“两面结盟” 的成因固然重要,但这不应是研究这一议题的全部内容。在结盟这一具体实现形式之下, “两面结盟” 这一特定国家间关系所反映出的本质是什么?它对我们理解更广泛意义上的大国和小国关系有什么理论启示?这些问题可能同样甚至更加重要。本文基于《盟国》的研究,对此做了初步的讨论。
作为“内部不相容型两面结盟” 的三个实例,古代朝鲜半岛国家的三次“两面结盟”具有一个额外的共同特点,那就是它们都是小国与体系中实力最强的两个大国结盟,并且这两个大国存在激烈的霸权竞争。如果我们跳出“就同盟讨论同盟”的思维窠臼,就不难发现,这种“两面结盟” 所反映的其实是一种“大国共治” 的状态,即两个大国对同一个(批)小国实施领导,这一个(批)小国同时接受这两个大国的领导。在这种状态下,大国与小国之间的不对称同盟实质上是大国与小国进行利益交换的平台和媒介——小国通过同盟获得大国为其提供的安全保障、合法性支持等好处,而大国则通过同盟这种形式获得小国对自己领导权的认可。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古代朝鲜半岛国家的这三次“内部不相容型两面结盟”视为大国共治的一种特殊形态, 即以同盟形式实现的大国共治。而无论是这三次具体的“两面结盟”,还是更一般意义上的大国共治,其实现和维持都有赖于大国功能的分异,即两个大国须能够分别满足小国不同类型的需要。这种基于差异化竞争的共治模式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和较弱的零和性,是一种比分治模式更为温和的大国权力竞争模式。通过研究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两面结盟”这一反常识现象,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大国权力竞争的多样化途径,为探寻更为良性的国际政治互动模式提供有益的启发。(完)
(该文章被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政治》2018年第7期全文转载,本文为缩略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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